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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仕(明代官员退休之规定)

源自: 《大明会典》/卷之十三/吏部十二/致仕
國初官員。凡以禮致仕者。與見任同。朝廷待以優禮。又有陞秩給俸。賜勑之典。其後大臣致仕。或給
驛還鄉。或命有司歳撥人夫。月給食米有差。其尤寵異者或賜敕。或加賜白金文綺。或又官其子孫皆特
恩云。職掌舊屬勲司。今攺歸此洪武元年令。凡内外大小官員。年七十者。聴令致仕。其有特旨選用者
。不拘此例○十三年。令文武官六十以上者。皆聴致仕○二十六年定。凡官員年七十以上。若果精神昬倦
許令親身赴京面奏。如准。吏部查照相同方許去官離職。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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